繼此前南方+記者3月15日發布《10萬誠意金退還一拖再拖,廣州一項目被多位消費者投訴丨315特別報道》後,該項目誠意金糾紛有新進展,報料的消費者馬先生告訴記者,專案相關負責人約他到專案並承諾最遲4月10日前退款。
此外,記者近日陸續收到許多讀者關於「誠意金」的投訴:租房中介收取了我1000元租房誠意金,後面未達成租房合同,卻不予退還誠意金,並說誠意金轉為定金;買家具的時候交了誠意金,對比之下其他家比較便宜,我就不想買了,結果誠意金不給退…
記者發現,誠意金成為住房租售市場投訴「重災區」之一,僅黑貓投訴平台上,以「誠意金」為關鍵字搜索,就有超過1000條投訴。對這樣的「誠意金」亂象,房地產行業專家學者也展開討論。
律師: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不得收取"誠意金"
「近幾年,我們團隊處理過多個誠意金退還糾紛案例。」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彭曼雲告訴記者,雖然後來經過與開發商的反复談判均以「雙方和解」告終,但對購房者來說,事後的維權耗時耗力,讓人不勝枚舉。
彭曼雲指出,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本條關於預訂款項的規定,就是著重於解決當前老百姓的主要投訴熱點之一-「定金圈套」。
她進一步指出,目前,在商品房銷售市場上,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屋人訂約前向其收取一定費用的情形較為普遍。這種費用常被冠上「定金」「訂金」「押金」「保證金」等名稱,而且一般對返還問題都沒有明確規定。由於存在許多可變因素,甚至有些項目本身就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一旦出現糾紛,消費者不願購房時,已交付的費用很難退還。需要說明的是,目前此類費用大多不是法律上嚴格意義的定金性質,只有其名而無其實,只是一種預訂款性質。
彭曼雲提醒消費者,認籌金、誠意金,從本質來看,都是透過收取金錢的方式,開發商承諾給予優惠並確定買房優先順序的,這是目前開發商的一種慣用行銷手段。國家明文規定了開發商在未拿到預售許可證之前不能進行銷售,所以若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前即收取認籌金、誠意金的行為其實不是合法合規的。
專家:「誠意金」存在許多可變因素
華南城市研究會專家黃穗城也指出,目前,在商品房銷售市場上,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屋人訂約前向其收取一定費用的情形較為普遍。這種費用一般對返還問題都沒有明文規定。由於存在許多可變因素,甚至有些項目本身就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一旦出現糾紛,消費者不願購房時,已交付的費用很難退還。
他進一步指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約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約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對此,他提醒消費者:一是,在購買預售商品房時,應查看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產,不要購買、不要支付定金、預付款等任何費用(包括購買與未取得預售證項目有關的變相的理財產品等),避免市場風險。二是,對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購屋前,要充分了解所購房屋的性質、產權是否清晰、是否有抵押或查封等限制。三是,在購買預售商品房簽訂合約前,首先要查看開發企業出示的合同示範文本,透過商品房網簽備案系統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按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時間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實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四、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廣告宣傳、銷售人員口頭承諾,應謹慎辨別,對於無法確定宣傳和承諾是否能夠兌現的,應要求開發企業以書面合約形式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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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記者周中雨
【作者】 周中雨
【來源】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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