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北發布2月28日消息,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住建局和區財政局聯合印發的《江北區購屋補貼實施細則》出台。
《細則》明確,購屋補貼實施時間從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以購屋人在寧波市房產市場監管服務平台首次網簽時間為準。
《細則》規定,在江北區購買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的個人可申請購屋補助。對符合資格的新建商品住宅(預售、現售)購屋人一次給予購屋發票價款(以購屋合約款相對應的購房發票價稅合計金額為計算標準)1%的貨幣補貼,最高不超過6萬元。
對符合資格的二手住宅購屋人一次給予完稅價格(即稅收完稅證明中記載的計稅依據,以稅務部門出具的契稅完稅憑證登記資訊為準)1%的貨幣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
《細則》明確,購買商業、辦公用房的;購買車庫(車位)的;安置房首次進行銷售的;企業購屋(含企業及個人共有產權);交易性質屬於產權調換、份額轉讓、遺產繼承、房產贈與、司法處置等的;享有房票購屋獎勵的,不得申請享有。
另外,基礎人才購屋補貼、高階人才購屋補貼、人才房購屋優惠與本辦法購屋補貼依「從高、不重複」原則執行。
財政補助申請受理期限從《細則》實施之日起,新建商品住宅在取得購屋合約款相對應的購屋發票90日內(以開發企業開立的增值稅發票開立日期為準)、二手住宅在辦理不動產權證並繳交契稅90日內,自行至區行政服務中心住建窗口辦理申請。凡是符合申請補助條件的購屋人,未在規定時間(已取得購屋發票的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辦理時限順延90日)內申請補助的,視作自動放棄、一律不再辦理。
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無論何種原因,在2023年10月1日之後進行合約撤銷、變更的,均不得享有本辦法規定的購屋補貼。
住建部門對已領取購屋補貼的新建商品住宅以限制交易方式進行網簽鎖定,直到該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明止。
已領取購屋補助的購屋人,原則上不予退房。因特殊情況確需撤銷網簽備案合約的,應提前足額一次性退還購屋補助金後,方可依規定進行備案合約撤銷。
退返購屋補貼的,購屋人應將退返資金存入指定帳戶,並提供繳存憑證。
房票購屋獎勵、基礎人才購屋補貼、高階人才購屋補貼以及人才房購屋優惠等,與本次購屋補助不疊加享受。
區住建、財政、屬地街道(鎮)等部門對購屋補貼發放進行監督檢查。對在執行和實施購屋補貼政策的具體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提供虛假資料、虛報冒領、騙取財政補貼的申請人,一經查實,依有關規定處罰,追繳財政補貼,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對相互串通、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將追繳其違法所得,不再給予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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