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押金不成,小夥破壞出租房,結果押金「黃」了,還要多賠三千多

退房時,能不能拿回"押金",這是許多租房人普遍的擔憂。為了拿回"押金",無錫小夥小張選擇了一種極端方式——在租賃房屋內搞破壞,結果,不但押金沒拿回來,多賠對方3000多元,可謂"得不償失",具體看看怎麼回事。

2023年2月,小張透過大A房產仲介租賃了一間公寓,約定租期一年,並支付了一個月租金作為押金。 2023年年底,租期還沒到期時,小張就聯繫大A房仲說自己準備回老家,不想再租房了,後續的租金也不再付了,小張還要求仲介退還押金。

大A房產工作人員回覆小張稱,合約約定如果小張在租期內提前退租,構成違約,需支付一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正好與押金相抵,所以押金無法退還。雙方沒談攏,也就不歡而散。

後來,因為小張再也沒有支付過租金,也聯絡不上,中介工作人員就上門查看情況,這才發現小張早已搬離此處。但打開門的那一刻,裡面的景象還是深深「震撼」到了工作人員:房內一片混亂,牆壁上被惡意塗抹,「無良中介,不退押金」八個大字就這麼明晃晃地寫在房間多處牆上、衣櫃上、玻璃上。同時,房間牆紙被撕毀、垃圾沒清理,浴室竟然有大量泥土,堵住管道無法排水。

大A房仲立刻聯絡小張,但仍聯絡不上。人找不到,公寓內被搞得一塌糊塗,無奈的房仲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張支付租金、房屋維修費用、水電費、違約金等合計5156元。

無錫市新吳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第七百一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該案中,案涉租賃房屋內牆壁被塗抹寫字、衛生間內出現大量不明來源的泥土,可以看出小張退租時惡意損壞房屋,既沒有盡到承租人按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妥善保管租賃物的法定義務,也有違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及合同的相關約定,賠償出租人損失,即大A房產主張的房屋維修費用。

且依雙方的合約約定,小張應依約支付租金、水電費。小張在租賃期間內擅自退租,構成違約,其應承擔違約責任。因小張支付的押金不足以彌補大A房產的損失,故法院判決扣除押金後,小張仍需支付大A房產3389元。

案件承辦法官受訪時透露,近年來,因退租引發的房屋租賃合約糾紛日漸增加。退租時租賃雙方容易因房屋設施設備折舊、房屋保養、清潔、費用結算等問題而產生爭議。

法官建議,為避免當事人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一方面,租賃雙方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對租賃事宜作出明確約定;另一方面,在租賃關係建立及租賃關係終結前,雙方可以當面清點、查驗房屋及屋內的設施設備,或以拍照、錄影的方式對房屋狀況進行固定。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張建波

校對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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